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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09-29

德政发〔2013〕65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总部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建设总部大楼

        1.鼓励企业在总部经济区建设总部大楼。总部经济区范围为城东商务区、科技新城、德清大道开发区两侧局部区域三大区块。城东商务区为永平路以东、德清大道以南、杭宁高速以西、千秋街以北区域;科技新城为104国道以东、环城南路以南、塔山以西的城南新区;德清大道开发区两侧局部区域为英溪路以东、丰庆街以南、永平路以西、丰桥港以北区域。

        2.在总部经济区内建设总部大楼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并达到总部大楼外立面设计、建筑外立面材料、建设进度、纳税等相关要求的,给予总部大楼办公用途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奖励,同时允许办公用途面积的70%以内部分分割转让给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县外企业,首次转让所缴税收县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1)总部大楼建设用地为按相关规定公开出让获得的商业用地,不得用于发展住宅(含酒店式公寓),且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规及城市设计要求;

        (2)总部大楼建设初始业主企业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

        (3)总部大楼建设初始业主企业自用不低于30%办公用途面积;

        (4)总部大楼单体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

        3.对单幢总部大楼入驻率和在我县注册纳税的县外企业比例均达到80%以上,且在我县年纳税总额(不包括房地产、金融业)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给予总部大楼实际经营管理者(持有单个楼宇项目50%以上地上面积的楼宇业主或本楼宇管理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总部企业做大做强

        4.对入驻我县总部经济区的新引进县外总部企业,自企业认定公示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年税收总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以其当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县得部分为标准,80%给予奖励。各乡镇、各平台新引进不单独供地的县外总部企业也享受本条政策。

        5.鼓励发展各类中介机构。对在我县新引进的社会服务、生产服务型中介企业,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前两年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不含不动产销售的税收)县得部分为标准,100%奖励企业,后三年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不含不动产销售的税收)县得部分为标准,50%奖励企业。

        6.总部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2017年12月31日前适用);经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总部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总部企业为引进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依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对总部企业免征证照类和管理类费用,其他各项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按最低限收取。

        10.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我县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3年县得部分可全免,后2年县得部分减半征收。

        11.新引进总部企业的人才奖励。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高管人员,以5年内个人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得部分为标准,由县财政给予80%奖励。符合德清县人才引进政策的,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12.总部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大对引进总部企业的金融支持,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由政府帮助协调当地一家开户银行提供贷款支持,贷款利率给予一定的优惠。鼓励银行积极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积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为总部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总部企业通过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信托租赁、引进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13.其他要素保障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将总部企业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总部企业用地。总部经济区内新引进企业在五年内,其水与天然气的使用价格可参照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气标准。

三、鼓励乡镇和平台引进总部企业

        14. 对引进总部企业进入总部经济区的各乡镇、各平台给予以下奖励:企业第一年所缴税收的30%计入引进乡镇或平台的年度税收指标,70%计入企业所在乡镇或平台;企业第一年所缴税收县得扣除奖励剩余部分,30%给予引进乡镇或平台,70%给予企业所在乡镇或平台;引进企业第二年至第五年,以企业所缴税收县得新增部分为标准,税收指标和扣除奖励后县得部分30%给予引进乡镇或平台,70%给予企业所在乡镇或平台。

四、优化总部经济发展服务环境

        15.加强对总部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领导为组长,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德清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发展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牵头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具体工作和政策扶持等管理协调工作。

        16.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协调与服务。各有关乡镇、部门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环境和完善服务上,要在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人才引进、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17.加强与总部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并掌握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

        18.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和宣传。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在全县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

        19.奖励资金的兑现。德清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依据本意见制定奖励兑现细则,并会同相关部门以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主要依据拟定奖励方案,报德清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本意见中的相关奖励政策,与我县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20.此政策适用于本意见实施后新认定的总部企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协议期内,若变更企业场所,不在本县境内完税的,从搬迁之日起不享受本意见政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由德清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商务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09〕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德清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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