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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以商引商 以企引企”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8-30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以商引商以企引企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各办局(中心)、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以商引商以企引企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781    

关于以商引商以企引企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7+1”重点产业精准招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企业在选商引资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选商引资的精准度,提升高新区各大产业平台的产业集聚度,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以商引商以企引企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以商引商以企引企是指企业主导或协助引进符合高新区各大产业平台发展要求和准入门槛,并得到项目投资方和招商部门共同认可的产业项目。项目落地高新区平台后,有实际投入、正常运营并产生运营税收。


二、奖励对象和引进大好高项目类型

(一)奖励对象。

对引进项目的有关人员和机构进行奖励。其中,引进的工业类企业、通用航空类企业、地理信息类企业和有固定资产投入的金融服务类企业须同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大好高,具体为:

1. 已入驻高新区的企业负责人;

2. 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商会、行业协会、咨询顾问机构等;

3. 其他为高新区提供项目信息并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负责人或相关个人。

(二)引进大好高项目类型。

1. 生物医药类企业:重点引进以药物制剂、功能食品与保健品、现代中药、医疗器械、绿色生物制品、生物制药等为主的相关企业;

2. 高端装备制造类企业:重点引进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强竞争力、低污染、低排放等优势的装备制造企业;

3. 绿色家居类企业:重点引进以生产绿色、环保家居产品为主的相关企业;

4. 智能汽车制造及新能源类企业:重点引进以智能汽车整车及核心部件制造、新能源电池材料等为主的相关企业;

5. 地理信息类企业:重点引进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及装备制造、无人机研发与生产、各类芯片研发销售、卫星遥感、北斗导航及位置服务等相关企业;

6. 通用航空类企业:重点引进航空制造、通航运营以及通用航空的研发孵化、旅游休闲、文化体验、商业商务等相关企业;

7. 金融服务类企业:重点引进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资产管理等机构;承接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金融信息处理、金融服务外包、金融机具制造等金融后台及新金融产业。


三、奖励标准

(一)工业类企业。

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家居、智能汽车制造及新能源等符合高新区各大产业平台发展要求和准入门槛的主导产业类型统称为工业类企业。

1. 引进上市公司总部入驻高新区,奖励人民币100万元;牵线引进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内知名大学、211工程院校实验室、技术开发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认证中心等奖励人民币10万元;引进省级及普通大专院校的研发机构,奖励人民币5万元。

2. 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厂房、土地、工业设备)总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给予总额的1‰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0万;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奖励的基础上上浮10%。奖金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进行年度结算。具体为:在项目首期固定资产投入情况通过复合验收后,给予首期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的奖励;此后三年内,每年给予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的奖励。奖金于次年二季度前结清。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二)通用航空类企业。
    1.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或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10亿元以上(不含机库、办公用房购置)的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2‰的标准进行奖励,其中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在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2‰奖励的基础上上浮10%。自产生实际投资之日起分三年兑现,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上市公司)或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5亿元以上(不含机库、办公用房购置)的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2‰的标准进行奖励,自产生实际投资之日起分三年兑现,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
引进通用航空(设备)制造企业研发制造,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机库、办公用房购置)的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1‰的标准进行奖励,自产生实际投资之日起分三年兑现,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引进其它通航服务类项目,按税收贡献进行奖励。以一年度为计算周期,税收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税收贡献1%的标准进行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三)地理信息类企业。

1.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或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办公用房购置)的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5‰的标准进行奖励,自产生实际投资之日起分三年兑现,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2. 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或上一年度国内地理信息行业百强企业直接投资或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办公用房购置)的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4‰的标准进行奖励,自产生实际投资之日起分三年兑现,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3. 引进地理信息装备(设备)制造企业研发制造,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办公用房购置)的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3‰的标准进行奖励,自产生实际投资之日起分三年兑现,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4. 引进其他地理信息企业,按税收贡献进行奖励。以一年度为计算周期,税收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税收贡献1%的标准进行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四)金融服务类企业。

1. 引进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要求的金融服务类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办公用房购置)的,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1‰的标准进行奖励,自产生实际投资之日起分三年兑现,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引进金融服务类注册型企业,按税收贡献进行奖励。以一年度为计算周期,税收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税收贡献1%的标准进行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五)其他类企业。

1.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且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办公用房购置)的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4‰的标准进行奖励,分三年兑现,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引进国内500强企业或境内外上市公司直接投资,且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办公用房购置)的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3‰的标准进行奖励,自产生实际投资之日起分三年兑现,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3. 引进其他有重大贡献且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含办公用房购置)的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总投资2‰的标准进行奖励,自产生实际投资之日起分三年兑现,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4. 引进其他注册型企业,按税收贡献进行奖励。以一年度为计算周期,税收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税收贡献1%的标准进行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莫干山高新区以商引商以企引企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由县委常委、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沈志伟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引荐方奖励申报、备案、考核等日常工作。同时建立莫干山高新区以商引商以企引企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引荐方的资格审定及推荐申报项目的审核评定。

(二)规范操作流程。

1. 申报备案。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引荐方,自项目引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附件2),由莫干山高新区以商引商以企引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确认是否予以备案。不同引荐方引荐同一项目的,以正式书面备案为准,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奖励发挥重要作用的引荐方。

2. 提交材料。引荐项目注册完成后,由相关部门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实际投资票据或纳税证明等),并由投资方盖章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

3. 评审兑现。建立评审工作例会制度,每一年或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评审工作小组由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地理信息产业园建设发展局、通用航空产业园建设发展局、财政局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与引荐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必须回避。评审工作小组对项目引进过程及实际投入等相关指标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上交领导小组讨论,并报高新区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高新区财政局安排奖金兑现。引荐方不得弄虚作假,严禁对项目进行包装,一经发现给予追究相应责任。

(三)建立工作机制。

引进项目是否符合大好高项目标准、浙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数等由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进行认定,并以经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根据奖励细则,若引荐的项目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标准,引荐方可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奖励标准,但不可重复享受;单个项目由多名引荐人合作引荐的,按上述奖励标准对参与合作的引荐人整体予以奖励。引荐方引荐多个项目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外资项目按备案当日汇率折算人民币计算。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本办法自201781日起试行,由高新区以商引商以企引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以商引商奖励办法取消执行。

附件:1. 莫干山高新区以商引商以企引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莫干山高新区引荐项目申请表  

                     3. 莫干山高新区引荐项目奖励审核表


  莫高管发[2017]17号关于“以商引商 以企引企”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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