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干山国家高新区欢迎您!
手机版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德清县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5-09-08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清县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4〕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德清县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德清县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是德清县科技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来德清县高新区、科技新城、创业园创办科技型企业,孵化高科技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推进我县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德清县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由德清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科技新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科技新城”)每年不低于500万元、县科技局每年不低于500万元,共同设立。

第三条 高新区、科技新城和县科技局共同负责种子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县财政局共同成立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扶持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种子资金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扶持对象的审定。

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日常财务管理及扶持企业跟踪管理,经管理委员会商议,委托第三方有管理能力的单位进行管理。管理费用原则上可按种子资金总额的3%安排。

二、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对象是在县内实施高科技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科技服务业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小微科技企业。

第五条 申请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县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先进,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二)在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入驻时间6个月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处于初创期,创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企业信用良好。

引进人才和创新团队携成果创业的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来德清转化科研成果的创业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符合“四换三名”工程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种子资金采取无偿小额资助、微利周转和偿还性使用三种方式给予资助。  

第七条 无偿小额资助。适用于初创期企业。企业技术、设备及设施等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资助标准为30(含30万元)~50万元;300~500万元的,资助标准为20(含20万元)~30万元;300万元以下,资助标准为10(含1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微利周转。额度一般在50~200万元,资助周期为一年。经与金融机构联合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并按贷款方式进行合同管理。利率以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为基数下浮30%。按期还贷的,经双方联合评定后,可滚动支持一年。

第九条 偿还性使用。适用于经营正常,预期有稳定销售收入的企业。资助额度视企业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300万元。经与金融机构联合审查,符合资助及跟进贷款条件的,将所资助的种子资金质押给银行,由银行按资助种子资金2倍以上额度给予跟进贷款。资助周期为一年,资助期满,经双方联合评定后,可滚动支持一年。

第十条 企业在一个资助期内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支持。资助期满信用良好的,可采取不同资助方式给予滚动支持。

四、受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采取常年申请方式。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申请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注册企业提供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

(二)《德清县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三)《德清县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见附件2)。

申请材料由第三方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实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第三方委托管理机构视企业申请情况,一般在受理后3个月内,组织技术专家、财务和管理专家对申请种子资金的企业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在高新区、科技新城和科创园内的企业,按属地报高新区、科技新城或县科技局,其他企业报县科技局。

第十四条 高新区、科技新城或县科技局召开主任(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汇总报科技创业管理委员会审定,并下达批准方案。原则上根据申请情况每个季度审定一次。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五条高新区、科技新城和县科技局每年3月31日前将当年度种子资金划拨第三方管理机构,规模2000万元。

    第十六条 种子资金的拨付应根据批准方案,由第三方委托管理机构与获得种子资金小额资助的企业或委托放贷、跟进贷款的银行签订合同,按合同及时拨款、委托银行及时放贷或开设跟进贷款质押单。

第十七条 接受小额资助的企业注册地5年内不允许外迁德清县域。外迁的,资助部门有权追偿资助种子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微利周转种子资金按约定,到期后由发放银行负责收贷,本金全额返回第三方委托管理机构,利息作为放贷银行服务收入。如出现偿贷风险,委托银行进行追偿,受资助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享受县各项优惠政策。如企业经营不善破产的,按破产清算处理。

偿还性使用种子资金到期后由委托发放银行负责收回跟进贷款,保证金全额返还第三方委托管理机构。出现偿贷风险的,银行和保证金种子资金分别按50%承担风险损失,超过保证金总额的以保证金总额为限,有结余的银行应当返还第三方委托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经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统筹应用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补助资金,补偿微利周转种子资金、偿还性使用种子资金以及银行跟进贷款所发生的损失。

第十九条 第三方委托管理机构分别对高新区、科技新城、县科技局的种子资金及管理费用单独设账,做到专款专用,评审费用及日常管理所发生的费用都应纳入管理费管理。

六、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条 第三方委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接受资助的企业的跟踪和服务,及时帮助并协调解决问题。第三方委托管理机构做好对获得种子资金资助企业运行和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估,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高新区、科技新城和县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第三方委托管理机构种子资金和管理费使用的监督,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扶持管理委员会每年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第三方委托管理机构的资金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分别报高新区、科技新城和县科技局。如发现资金管理和运行情况等出现问题,则取消第三方委托管理机构管理资格,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由高新区、科技新城、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6-2017 www.mhtz.gov.cn
联系电话:0572-8061094  招商热线:0572-8886161
技术支持:游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ICP备17009125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33052102000448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