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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09-09

中共德清县委  德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德委发〔2012〕49号

(2012年7月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精神,围绕我县五年“全面翻一番,实现新崛起”的目标,根据县第十三次党代会要求,结合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创建浙江省金融创新示范县“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德政发〔2011〕43号),现就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构建多层次的金融组织体系,推进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扶持政策和发展目标

    (一)强化落实创新扶持政策。

    进一步加大创建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县工作的资金投入。县财政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为创建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主要用于:对新设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奖励、对重大项目融资工作奖励、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补偿、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扶持政策的奖励、永安街金融集聚区形象优化、农村金融覆盖面、直接融资创新、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的补助、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目标考核奖励、金融产业招商工作经费和对金融创新工作的奖励。“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应坚持“明确用途、专款专用、按实拨付、稳定增长”的原则,提高使用效率。

    (二)明确金融业发展总目标。

    到2015年全县社会融资总规模力争突破1000亿元,金融业税收力争达5亿元,全面完成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县的创建目标。

    二、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总量。

    鼓励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有效投入,每年以信贷余额实际增量为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奖励,金融机构当年贷款月均余额比上年每新增1亿元,奖励5万元。

    鼓励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商标权质押贷款、顺位抵押贷款等新型融资产品,每新增创新类贷款1亿元,奖励5万元。

    (四)大力支持重点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和小微企业。

    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将财政性存款与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政府性项目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挂钩。当年新增的财政性存款用于紧急协调贷款的配套存款、奖励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和适当兼顾有关专项业务中标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上一年度末余额的70%用于本年度各金融机构的政府性项目贷款的“贷存”挂钩,25%用于本年度各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贷存”挂钩,5%用于金融机构对地方财政贡献的“税存”挂钩。“贷存”、“税存”挂钩原则:实行“多贷多存、多税多存”原则,按该金融机构占政府性项目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的比例和占金融税收的比例,分类给予同比例财政性存款,并按季度浮动调整。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局会同人行德清支行、银监办、金融办制定。金融机构对县内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视同对小微企业贷款;对政府性项目的信托、租赁、债券等直接融资按50%计入贷款额度。

    (五)大力推动直接融资扩大资金来源。

鼓励金融机构引导实体经济积极有效地利用各类金融市场,创造条件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性融资工具,扩大县外资金来源渠道。凡采取上述融资方式的,每融资1亿元,奖励引进金融机构2万元。积极利用信托、租赁等融资工具引进资金,每融资1亿元,奖励引进金融机构1万元。

    加大股权融资的工作力度。积极鼓励优秀骨干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政策按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10]1号)执行。

    (六)努力提高地方政府的科学融资能力。

    鼓励全县政府性融资平台提升科学融资能力,转变经营方式,理顺财务管理,灵活运用国家政策窗口期,掌握金融机构财务要求,利用各种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每年新增融资1亿元,奖励融资平台领导班子2万元。

    三、培育壮大地方金融体系

    (七)鼓励引进和组建各类金融机构。

    鼓励银行业机构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新引进的银行机构,可享受一次性100万元开办费补助,开办时安排政府性存款不少于1亿元。

鼓励新引进的银行机构在我县纳税,税收县得部分前3年予以100%奖励,后2年50%奖励。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向下延伸,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奖励5万元,并由乡镇给予一定的配套存款。

鼓励证券公司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新引进的证券分支机构,可享受一次性30万元开办费补助。

    鼓励引进支持我县企业转型升级的股权投资机构。凡在县金融主管部门备案,专门设立独立法人,注册和纳税在我县,并且3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我县实体经济的,可享受一次性30万元开办费补助;新引进的国家级创投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享受一次性60万元开办费补助。

    (八)鼓励做大做强本县金融机构。

    鼓励本县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凡是完成股份制改革,总部在我县,实现跨区域发展,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村镇银行的现代金融控股型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九)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强做大。对经省、县考核小组考核为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得部分,自考核年度起前3年内予以100%补助,后3年按50%补助。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县财政给予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小额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按当年净增额的0.5%予以补偿。凡小额贷款公司一次性增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县财政按增资额1%给予奖励。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县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与银行享受同等待遇。

    新设立的村镇银行,可享受一次性100万元开办费补助,开办时安排政府性存款不少于1亿元。

    鼓励农村资金互助社增加资本,扩大服务面。农村资金互助社税收县得部分100%予以奖励,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县财政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农民小额贷款的实际规模,给予每年新增贷款余额1%的风险补偿,给予机构开办费补助30万元。

    (十)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典当行业。

    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服务创新。鼓励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增资扩股或兼并重组、规范经营,增强担保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原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增资扩股的,按增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县内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占其担保贷款总额80%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日平均担保倍率不低于3倍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享受风险补偿优惠政策,按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含上级部门拨付的风险补偿金)。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和日平均担保倍率分别达到3000万元以上、3倍以上标准的,每年所缴纳的税收县得部分给予50%补助。单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最高资助额不得超过2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如因违法违规活动被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处罚的,3年内不得享受此优惠政策。

    鼓励典当行合规经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县金融管理部门考核,未发现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帐外经营、暴力催贷等违法行为,且综合收息率在央行基准利率四倍以下的,给予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与小额贷款公司等同。

    (十一)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和规范化。

    筹建民间融资市场,组建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民间融资的登记备案跟踪制度,规范民间融资市场行为。新设立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5年内税收县得部分予以100%补助,提升其抗风险能力。

    四、大力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产业

    (十二)大力引进金融业后台服务机构。

    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将其后台业务,包括清算、研发、测试、资金运营、核算、客户服务、数据备份、银行卡、呼叫等中心迁移到我县。新引进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可享受一次性60万元开办费奖励,并在项目用地规划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将重点核心金融企业安排在科技新城1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合理规划发展金融产业。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在500万元以上、独立法人的省级大型金融后台项目,按总投资的2%奖励给项目业主单位,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十三)大力引进金融IT信息企业。

    大力引进金融软件开发、金融数据分析、金融电子商务、金融机具生产测试、第三方独立电子支付的金融信息产业。每引进一家金融信息企业,按实收资本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项目用地规划方面,将上述企业主要安排在科技新城1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十四)大力发展金融楼宇经济。

    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对永安街、千秋广场商务建筑实行“零土地”提升改造为金融楼宇,以适应金融业的招商要求。对原有商住楼,实行“零土地”拆建改造提升的,有关规费给予同等额度的财政补助。新设金融服务类企业入驻商务区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前2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不含不动产销售和出租所缴纳的税收)县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后3年50%奖励给企业。

    五、积极培育金融产业税源

    (十五)积极培育金融业纳税大户。

    实行金融机构税收突出贡献奖。凡金融机构在我县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对其经营管理团队按以下标准奖励:纳税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增幅在20%以上的奖励30万元或等值物品(下同);增幅在16%—20%之间的,减半奖励。纳税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幅在18%以上的,奖励50万元或等值物品(下同);增幅在15%—18%之间的,减半奖励。纳税5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在16%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增幅在14%—16%之间的,减半奖励。

    (十六)鼓励引进的金融业后台服务机构在我县纳税。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将其在我县的后台服务机构设立为独立法人,吸引金融机构总部在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以支付服务费形式将总部利润合理转移到后台服务机构,并在我县纳税。5年内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在我县所缴纳的税收县得部分50%予以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总部高管在我县后台服务机构任职兼职,并在我县领取薪酬。凡高管人员在我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得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十七)鼓励引进的金融IT信息企业在我县纳税。

    鼓励引进的金融IT信息企业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在我县纳税,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前3年予以100%奖励,后3年按县得部分50%奖励。鼓励金融IT信息企业高管人员在我县任职兼职,并在我县领取薪酬,凡高管人员在我县缴纳的个人薪酬所得税,县得部分全额予以奖励。鼓励金融IT信息企业总部迁移至我县,规范改制为股份公司,培育成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所持股份解禁流通减持后,个人所得税县得部分80%予以奖励。

    (十八)鼓励引进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县纳税。

    鼓励引进的私募股权基金和股权投资公司在我县纳税,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县设立独立法人形式的公司制子基金,实现落地纳税,按基金存续期内在我县的税收县得部分70%予以奖励;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在我县独立法人子基金领取薪酬并在我县纳税,个人所得税县得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十九)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联席会议机制,打击非法集资、高息揽储、高利贷等违法活动。县金融办牵头,会同公安局、法院、财政局、工商局、人行德清支行、银监办以及行业协会,建立严密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处置等应急机制。

    (二十)强化金融工作考核与奖励。

    坚持“考核与激励相结合、以考核促创新发展”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考核办法,调动各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县政府每年出台《德清县金融管理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德清县金融机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根据实绩进行奖励。

本意见,以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由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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