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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5-09-09

中共德清县委办公室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德委办〔2012〕1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逐步实现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1、加大资金扶持。2012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不包括旅游、金融、文化、科技等专项资金),并逐年有所增长。重点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大项目、大企业、大产业建设,同时,用于服务业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编制、考察培训、行业规范、宣传推广及考核奖励等。

    2、加强用地保障。增加服务业用地储备和供应,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时,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用地,尤其是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鼓励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3、落实服务业水、电、气价格及收费政策。扎实推进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气、用电价格实现一般工业同价。贯彻国家和省用电价格政策,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逐步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4、加快人才培养。有计划地组织部分服务业重点企业负责人、服务业重点项目负责人和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各级干部,有针对性地赴外地考察和短期培训学习,开拓企业家的视野和思路,提高各级干部开展服务业工作的能力。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5、加大宣传力度。有计划地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对服务业政策、重大平台、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大活动等进行宣传推介。

    6、鼓励服务业规划编制。乡镇、开发区(高新区)编制专项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经评审发布后,给予规划编制经费3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扶持服务业平台建设

    7、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省、国家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发展规划经专家评审并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规划编制经费补助6万元、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集聚区管理单位一次性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报经县政府批准,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可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

    在县七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经规划批准投资兴办的旅游(除房地产)、商品交易市场、2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知名品牌的商场、现代物流等服务业项目,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征收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包括耕占税、契税、净收益)由财政等额补助给负责承担集聚区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费用的乡镇(园区);七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范围外投资兴办的上述项目,征收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净收益由财政等额补助给负责承担项目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费用的乡镇、开发区(高新区),耕占税、契税县得部分由财政按50%额度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大服务业有效投入

    8、鼓励加快服务业项目建设。凡社会资金(服务业法人单位)投向物流、商贸、文化、科技、信息、社区服务等重点行业项目(不包括旅游、金融、房地产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1%(不含土建和土地投入)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服务业企业新建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8%(不含土建和土地投入)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新开发的旅游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部分)总投资在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的,经批准,自营业之日起,年入库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前三年按80%额度奖励给企业。

    四、强化服务业企业培育

    9、培育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每年由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在服务业“5+N”行业中评选若干服务业龙头企业,每家给予0.5—1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被市政府命名为服务业优强企业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新获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新获省服务业商业模式创新“十佳企业”或列入国家重点培育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10、引导个体商户转成企业。对个体商户转成企业并成为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商户转成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后连续三年内,其年入库税金县得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比上一年递增部分,按50%额度奖励给企业。

    11、实行税收增长贡献奖。服务业企业(不包括电力、烟草、通讯、金融、房地产等企业)当年入库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其中民营旅游企业年入库税收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服务业企业(不包括电力、烟草、通讯、金融、房地产等企业及工业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年入库税金县得部分(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35万元规模且连续增长(新设立企业第一年以35万元为基数),其入库税金县得部分比上年递增10%以上部分,前两年按60%额度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额度奖励给企业。

    服务业企业(不包括电力、烟草、通讯、金融、房地产等企业)当年入库税收(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现300万元以上、亩产税收实现1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亩产税收排名前5位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排名6—10位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年营业额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电力、烟草、通讯、金融、房地产等企业及工业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具体手续由县地税局向上级部门报批。

    12、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县级以上服务业重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对其在重组过程中所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县得部分,按30%额度奖励给企业;兼并重组后次年度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超过上年度部分按50%额度奖励给企业。

    13、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市。服务业企业上市参照工业企业上市政策进行奖励。

    五、扶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

    14、鼓励旅游业做大做强。旅游专项资金安排200万元,用于支持旅游业发展。对新获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点),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新获四星级、五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进入全省十强或全国百强的旅游社或同类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省级特色旅游村、旅游强镇(乡),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的奖励。

    15、推进物流业转型发展。被评定为省级物流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基地管理机构对于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每投资1000万元补助8万元,单个基地年最高补助限定50万元。

    物流企业年物流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且入库税收分别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集装箱业务年标箱首次达到1万、2万、3万标箱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国际集装箱业务加奖50%。首次被国家物流与采购协会评定为A、2A、3A、4A、5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自有仓储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4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服务业企业新购车辆在我县登记注册或从外地转籍过户到我县注册营运的,车辆核载吨位8吨(含)以上,车型为重型车辆、集装箱车辆、甩挂运输车辆、封闭厢式车辆,给予每辆每吨500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省已补助除外)。企业、个人新购买特种船舶(集装箱船、散装水泥运输船)在我县注册营运或外地船舶注册地转入我县营运的,船舶吨位在200吨(含)以上,按照每艘每吨80元的标准奖励给船舶所有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到位。

    16、加快商贸业提升发展。对首次列入省级及以上重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品牌连锁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新开村级连锁加盟店、直营店的分别给予每家0.15万元、0.25万元的奖励。

    商贸批发企业当年首次实现销售额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当年首次实现销售额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均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

    鼓励专业市场管理模式创新。对新实行个体商户商场化管理、统一核算纳税、统一统计上报的市场,并成为限额以上法人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到位。对首次达到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文明规范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市级、省级示范市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7、推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落实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引进和组建各类金融机构,具体按照加快推进金融创新示范县建设的若干意见执行。

    18、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科技三项经费安排20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被批准建立的省级、国家级面向行业或区域性的检验测试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重大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被批准建立的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被批准建立的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科技服务业企业其他奖励政策按照鼓励工业转型升级政策意见执行。

    19、支持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对自行开发的软件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引进或注册在我县的网络游戏、电子竞技等软件研发和开发、软件经营等信息类服务业企业,其年入库税金县得部分(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两年按80%额度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额度奖励给企业。

    信息服务业企业其他奖励政策按照鼓励工业转型升级政策意见执行。

    20、支持服务外包行业发展。对经认定的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全部用于支持园区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对服务外包软件出口企业创建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并经省、国家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的奖励。

    21、培育发展文化产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00万元,用于培育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首次被评为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国家四星级以上的电影院和国家乙级甲等以上剧院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取得国家级“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企业投资创作,由本县申报获省级、国家级政府奖项的数字动漫原创作品,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参加国外知名文化产业会展的文化企业,经审核,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每年限定10万元。对申报并经文化部门认定在国内有重大影响、能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节庆、表演、会展、赛事等重大文化活动进行资助,每项活动最高资助限定10万元。

    对首次获得国家三级、二级、一级资质的广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三等奖(含市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含省级二等奖)、二等奖(含省级一等奖)、一等奖的公益广告,分别给予一次性0.2万元、0.3万元、0.5万元、1万元的奖励。

    22、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企业总部从外地迁入德清的,具体按照加快总部经济商务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执行。

    23、拓展中介服务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首次获得省级、国家级先进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发展服务业专业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对已成立的服务业行业协会,且依法依规正常运作的,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新成立的服务业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24、鼓励发展物业服务业。物业管理企业暂定级升三级资质、三级资质升二级资质、二级资质升一级资质的,在取得资质证书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市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省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20万元的奖励。

    六、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25、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新获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新获 “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获“浙江省著名商标”、 “浙江省商标品牌基地”、“浙江名牌产品”、“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新获省AA级、省AAA级、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26、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工业企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需要办理相关证照事项的,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成本,免收证照工本费。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资产过户的,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县得部分按100%额度奖励给企业,其他行政部门实行零规费政策。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3年内由县财政予以补助;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优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所购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27、推广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围绕我县服务业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引导服务业行业在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实施个性化的地方标准规范或企业标准,增强服务业市场竞争力。对主导制订或修订省级、国家(行业)标准的服务业行业协会、企业,在标准出台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七、加强服务业工作组织领导

    28、完善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建立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例会制度,加强对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具体领导、综合协调和督查考核。会议由分管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年初制定全县服务业工作要点和部门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每季度听取一次成员单位服务业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检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审议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各类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29、强化服务业统计和考核工作。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强化乡镇和部门统计。按照管理职能及业务延伸进行归类分工,探索统计部门条块相结合的统计方式,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建立服务业考核机制,每年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考核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乡镇、开发区(高新区)和服务业发展较好的部门。

    八、附则

    30、政策奖励范围。本《意见》中财政补助、奖励政策范围仅限在我县范围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健全的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专营行业)。

    31、实行最高限额原则。企业的同一申报内容,涉及县级各项优惠政策及本政策意见两项以上奖励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同一性质的补助不再重复享受。企业(单位)当年有不履行统计义务、不配合政府部门工作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享受扶持资格。政策中涉及到与税收挂钩的条款由县财政资金列支,其它条款已设有行业专项资金的,从各行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2、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

本《意见》由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共德清县委、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德委发〔2008〕36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德政办发〔2009〕21号)、《中共德清县委、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旅游经济强县的若干意见》(德委〔2007〕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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