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测科发〔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司室,局属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科技创新是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提高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强科技创新对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创新发展,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精神,围绕“加强基础测绘、监测地理国情、强化公共服务、壮大地信产业、维护国家安全,建设测绘强国”的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战略,现就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十二五”以来,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工作取得重要成就,创新政策环境不断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创新平台布局不断优化,创新人才培养成效显著,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日益凸显,科技国际合作走向深远,科技整体水平步入国际先进行列,对事业发展的支撑能力大幅提升。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思想观念不够解放、体制机制不够健全、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高端复合人才缺乏、成果转化衔接不紧等,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大力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工作。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要求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密围绕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战略方向,努力破除制约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的思想障碍和机制藩篱,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完善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科技管理模式,加强科技创新活动组织,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优化人才结构,促进成果转化,完善创新平台,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紧盯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目标,着力解决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把科技创新能力变成实实在在的生产力。
坚持人才为先原则。始终将人才作为科技创新的第一资源,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坚持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将创新活动同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使优秀科技人员脱颖而出。
坚持有效激励原则。更加注重强化人才激励,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使其获得与贡献相匹配的待遇和尊严,鼓励人才弘扬奉献精神,让科技人员以自己的发明创造合理合法富起来,激发其持久的创新动力。
坚持自主创新原则。高度重视原始创新,加大对测绘地理信息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在基础理论、战略性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强化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打破国外对测绘地理信息核心技术与装备的垄断。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成果,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体制机制,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更加健全,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协同创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创新效率显著提升,率先建成符合创新型国家要求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体系。到2030年,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
二、创新科技体制机制
(四)加强科技创新资源的统筹协调。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要求,结合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实际需求,统筹利用国内外和行业内外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资源,积极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的科技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突出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生产单位重点要在技术革新、示范与应用方面发挥好中试基地和应用前沿阵地作用;企业要发挥好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不断创新,巩固和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中介机构要发挥好服务和纽带作用。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引导,加强科技创新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资源合理流动和协同共享机制,进一步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综合集成和开放共享。
(五)改革科技创新管理机制。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机构的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要加强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编制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五年规划,做好与国家科技规划计划的衔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区域科技创新规划研究,将科技发展重点任务、科技计划纳入地方规划,并与国家科技规划相衔接,避免碎片化。建立科技项目管理和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公示等制度,建立科技成果及其转移转化统计和报告制度。
(六)完善科技创新多元投入机制。研究建立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的多元投入机制,国家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科研、事业单位要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和区域创新项目。鼓励科研院所、高校、生产单位与企业联合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和资金投入模式,鼓励国内外资本设立创新基金参与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预算中要落实科技创新投入,按照创新型国家建设要求,原则上科技创新经费比例应不低于本单位生产服务总值的2.5%。在国家和地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中,要安排适当比例的经费用于解决工程技术难题、开展生产性技术试验、制定技术规程和改进工艺流程等。
(七)健全科技创新评价机制。研究制定符合科技创新活动规律和特点的科学研究、科技人才评价办法。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研究要突出同行关于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等方面的评价;生产性技术试验研究要突出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实效评价;产品技术研发要突出形成产业化能力的评价。严格项目验收,强化绩效考评,将验收与考评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付、承担单位其它项目立项及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据。鼓励各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研究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特点的科技创新评价机制。构建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建立科研“黑名单”制度,着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统筹测绘地理信息相关科技奖励工作。
三、明确科技创新重点
(八)大力支持科技原始创新。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所占的比例和经费投入。按国家相关要求,在基础测绘科技经费及各省各单位科技经费中,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经费所占比例应不低于10%。鼓励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基础理论研究,优先支持其申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并支持科研人员根据研究方向自主选题。对大地测量基准、位置智能感知、遥感机理、数据挖掘与地理信息网络安全等相关基础理论研究重点及公益性研究方向要保证稳定投入。鼓励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成果转化收益与其他自有资金,优先组织开展原始创新活动与科研条件平台建设,尤其对于能破解行业发展瓶颈的原创性科技成果要给予重点支持或奖励。遵循科研规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九)加强核心关键技术攻关。瞄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目标,梳理核心关键技术创新链,统筹优势科技力量,开展新型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海洋测绘、智慧城市、应急测绘等方面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水下地下测绘、全球测图与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等方面的共性技术研究,加强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资源三号卫星后续星和系列测绘卫星等方面的研究,强化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技术研究,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与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交叉融合研究。
(十)加强国产自主高端装备研发。大力扶持企业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高端仪器装备研发及标准制定。研究制定使用首台(套)重大自主技术装备的鼓励政策,加大对相关装备研发与定型试用的支持力度。委托国家或地方的科技中介机构对自主研发的新型软硬件装备进行测评或鉴定,制定新产品目录,在装备采购与工程项目中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以及政府购买等方式予以支持,不断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测绘地理信息装备的国内外市场份额。
四、强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十一)优化创新平台总体布局。推进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和部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分类整合、布局优化,优化中东部、加强西部地区创新平台建设,发挥科技产业园区的聚集、孵化与辐射作用,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推进以国家级创新平台为核心、部门和地方创新平台为节点的全国科技创新平台网络体系建设。引导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积极引导构建众创、创客空间等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型创新平台。支持科学观测台站、技术转移中心、科普教育基地等创新条件平台建设。完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评价管理办法,鼓励各类创新平台实体化运行。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的检查评估与动态管理。
(十二)强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积极推进部局共建、省局共建、军民共建等方式的创新平台建设。建立科研院所、高校、生产单位和企业之间的科研深度合作与人才双向交流机制,倡导联合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基地。打造科技要素相对集中的区域创新联盟、协同中心。鼓励各地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融合创新,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通过人才交流、项目合作、成果转化等,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应用服务之间的协同发展。
(十三)促进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支持搭建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研究平台,加大统筹国际国内人才、技术、资金、智力等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力度。参与或发起地球观测、地理设计、全球测绘基准等国际大科学研究计划。支持国内科研机构和企业通过建立全球或海外研究院、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或科技合作创新联盟等方式,推动我国先进技术和装备走出去。支持我国科研人员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提升我国的国际话语权。
(十四)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智库建设。加强智库建设的顶层设计,加快形成测绘地理信息智库体系。在政策、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大对智库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学(协)会专家群体的咨询作用。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与技术发展预测。
五、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十五)扩大企业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中的话语权。吸纳企业参与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规划、标准和政策研究制定,扩大企业专家在各级科技咨询决策机构中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带头人申报国家和地方人才计划。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推动企业创新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商业模式。强化科研院所和高校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为企业提供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和交流的渠道,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十六)鼓励企业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鼓励企业牵头联合科研院所和高校协作实施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先进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支持将企业先行投入、自行设立的科技项目经遴选纳入政府科技计划,探索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资助。支持企业开展新装备的规模化定型生产、调试和培训服务。基于“互联网+”理念,推进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增值服务,创新公共服务模式。
(十七)支持企业建立成果中试转化平台。开展符合条件企业的信息化测绘技术创新转型试点,支持建设以市场化机制运行的成果转化平台。鼓励事业单位向企业开放网络平台接口、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开源软件和大型仪器设施。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技术创新团队进入企业创新平台,加快自主创新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步伐。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要向企业有效开放。
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十八)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机制。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强化科技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责任。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交换交易的信息平台,有效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政府采购国产化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力度。将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水平作为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推广应用保障机制,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较多的单位可设立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内设机构或岗位,支持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
(十九)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鼓励以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加强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用于单位后续科研工作。
(二十)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利用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应按照国家规定,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强化成果转化激励。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和报酬比例,除已有明确约定外,可从现行的不得低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的20%提高到50%。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二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制定。出台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科研人员绩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科研项目和平台建设申请、验收的重要内容。强化技术标准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导向和促进作用,将技术标准研制和执行作为科研项目考核的重要指标,制定以技术标准促进成果转化应用的措施,推动新技术、新方法等研究成果快速转化为标准,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通过标准化加速实现产业化、市场化。
七、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促进科技人才知识更新。面向未来科技发展需求,指导高校、职业教育及培训机构优化学科建设,科学设置专业,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尤其加强数据挖掘、统计分析、科技金融等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融合教育,培养新一代高层次复合型科技人才,为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提供人才储备与智力支持。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人才的在职培训、脱产学习、出国进修等继续教育,鼓励单位引导支持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与技术学习活动,有效促进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人员的知识和技术更新。
(二十三)打造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强化“项目+人才”的科技创新人才分类支持,重大科研项目优先交由科技领军人才牵头的创新团队承担,优先保障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出国研修和培训,鼓励年轻科技人员承担重要科研项目。坚持全球视野,加强高精尖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积聚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掌握国际前沿的科技领军人才。积极探索建立国际联合研究团队,支持申报国家创新团队。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项中加强对创新团队的奖励。
(二十四)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流动机制。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党政机关、科研院所、生产单位和企业之间科技人才流动机制。经主管部门批准,科研型事业单位可公开招聘负责人和科研带头人,赋予创新人才更大财务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鼓励各科技创新平台发挥人才流动的优势,通过科技合作、互派挂职和客座研究等方式,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按照国家规定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科技创新摆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要加强对创新文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创新氛围,激发广大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发展汇聚新能量,为早日实现测绘地理信息强国目标夯实科技支撑和创新引领的重要基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