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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支持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09-09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支持

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测〔2011〕121号

 

    为了鼓励和引导地理信息及其相关企业集聚“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提高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形成集聚效应,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产业园建设浙江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异地备份存放(分发)中心,并设立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省局”)产业园行政服务窗口,为园区企业就近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各项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审批服务,向园区企业及时发布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成果目录,提供各级政府部门有关测绘与地理信息方面的需求信息。

  二、放宽园区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园区企业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条件的,可申请增加测绘资质证书副本,证书副本括注分支机构名称。

  适当放宽园区企业申请乙、丙级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资质的市场准入条件。申请乙级资质的,需有技术人员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6人;申请丙级资质的,需有技术人员8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4人。技术人员的专业要求和构成比例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三、简化审批手续,优惠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简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和各项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

  园区企业使用省局管理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申请使用省局管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数据,由产业园管理部门开具《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向园区企业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公布。

  园区企业需要对涉密地理信息数据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免收处理费。

  园区企业项目建设需申请使用外省及本省市、县地理信息数据的,由省局开具《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并由省局相关处室帮助联系协调。

  四、大力推广并优先采购园区企业的产品与服务。积极做好园区企业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定期在相关媒介上发布和宣传园区企业的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

  结合本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实际,通过采用首次采购、邀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支持园区企业投标承担省局及局直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园区企业的地理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积极推荐园区企业参与市、县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建设。

  园区企业进行重大科技项目、自然基金项目等申请、鉴定、报奖时,省局给予支持、帮助和协调。

  五、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力度。协商省内部分高校开设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加强与相关院校联系沟通,通过院校与产业园联合办学、园区企业委托代培、在产业园设立教学点等多种途径,为园区企业培养专门人才。依托省局直属单位及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省测绘学会,为园区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组织一次园区企业人才招聘会,为园区企业引进人才搭建工作平台。

  将园区企业人才纳入全国测绘与地理信息系统学术(学科)带头人工程和本省“151人才工程”、特级专家工程等各类人才工程的推荐范围。

  为园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绿色通道,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园区企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参加省局组织的中级测绘职称评审或推荐高级测绘职称评审。在测绘职业技能鉴定、注册测绘师申报等方面为园区企业提供便利。  

  六、积极建议省政府尽快出台促进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和扶持“产业园”建设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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